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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执行《关于规范和降低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
  山西省物价局,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(晋价服字[2011]120号)文件的规定如下:
  一、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见下面附表。
  二、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。
  三、新建经济适用住房、限价商品住房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 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;因继承、遗赠、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;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、公有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。
  四、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,期限为三年。省物价局、省建设厅《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晋价房字[2002]120号)同时废止。

附表:山西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

交易类别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交费主体 备 注
新建商品房转让 住宅 每平方米
建筑面积
3元 转让方 经济适用房、限价商品住房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减半
非住宅 4元  
存量房转让 住宅 6元 转让双方 各一半  
非住宅 8元  
房屋租 赁 住宅 100元 出租人  
非住宅 200㎡(含)以下100元  
200-500㎡(含)200元  
500-1000㎡(含)300元  
1000㎡以上4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