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省物价局,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(晋价服字[2011]120号)文件的规定如下:
一、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见下面附表。
二、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。
三、新建经济适用住房、限价商品住房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
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;因继承、遗赠、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;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、公有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。
四、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,期限为三年。省物价局、省建设厅《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晋价房字[2002]120号)同时废止。
附表:山西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
| 交易类别 |
计费单位 |
收费标准 |
交费主体 |
备 注 |
| 新建商品房转让 |
住宅 |
每平方米
建筑面积 |
3元 |
转让方 |
经济适用房、限价商品住房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减半 |
| 非住宅 |
4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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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存量房转让 |
住宅 |
6元 |
转让双方
各一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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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非住宅 |
8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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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房屋租 赁 |
住宅 |
套 |
100元 |
出租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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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非住宅 |
宗 |
200㎡(含)以下1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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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-500㎡(含)2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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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00-1000㎡(含)3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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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000㎡以上4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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